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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行业质量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家具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高行业内企业产品质量,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7﹞206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省内从事家具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家具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品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与企业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各部门、各类人员职责、岗位责任制及相互关系方面的文件,对从事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教育、培训、技能、知识等相关要求,以人为本,建立企业过硬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管理,售后服务等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企业较高管理层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对以下人员应有企业级以上的专业培训或资格认可档案:内部质量审核员、质检人员、计量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劳动法》规定的)。

第八条  检验仪器及设施应基本满足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及产品检验要求,对少量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来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和规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企业管理应对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验收、原材料仓库管理等方面建立文件化控制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合格的原材料进入生产工序。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制度,所用的生产计量器具必须获得法定检测机构的校验合格证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生产记录、生产设备等台账,对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质量文件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各类产品的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确保对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
(二)制定和完善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售后服务等各方面文件管理规定,对各项记录做到填写清晰、规范、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要求。
(三)建立重点客户档案,设立客户回访及电话记录,对产品质量投诉的案例要求加强跟踪和妥善处理。

第三章  产品质量检验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由协会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作为承检单位,开展行业质量检查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的开展;相关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六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非特殊情况下,承检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检查工作后应编写报告,并征求被查企业的意见;被查企业对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进行公示、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家具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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