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11-1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粤办函〔2023〕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落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加大能源供给,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成本与电价联动机制,综合施策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用电要素保障 为低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