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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当本协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第四条第1、2、3、4、5、6、7、9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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