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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空间家具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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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协会商用空间家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家具协会商用空间家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专委会”)是广东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省家协”)依据《省家协章程》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由商用空间领域企事业单位(含家具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工程配套)、设计机构、相关院校组成。覆盖办公、酒店、教育、医养、体育场馆、影院、机场车站等各类非住宅空间家具、空间系统、智慧环境及配套相关业务。本专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省家协的组成部分,全部业务活动在省家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责任由省家协承担,接受省家协的全面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本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专委会落实党的相关工作,接受省家协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专委会秉承省家协“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办会宗旨,遵循“创新驱动、设计引领、优质优价、绿色发展”的行业指导思想,凝聚我省商用空间家具产业链力量,提升综合发展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广东省家具协会商用空间家具专业委员会,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开展商用空间家具领域调研,收集行业信息,围绕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服务规范、产业政策向省家协提出意见。 (二)凝聚商用空间家具全产业链资源,倡导诚信经营、品质发展,规范经营、招投标与工程交付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产业对接、展览、沙龙、培训等活动,培育优质企业与专业服务团队。 (四)推动商用空间家具产品、智慧空间系统、配套工程服务的创新升级。 (五)宣传推广行业优质产品、标杆工程与创新技术,传播绿色智能发展理念,提升产业影响力。 (六)完成省家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委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设单位委员,由委员单位委派代表参加本专委会工作。委员单位应当为省家协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省家协秘书处;非省家协会员须先行完成省家协会员入会审批; (二)委员:由本专委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发放证书;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由省家协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省家协党支部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并发放证书; (四)本专委会不单独向委员收取会费;委员需按照《省家协章程》统一标准向省家协缴纳会费。 第八条 委员权利 (一)出席委员大会,参加本专委会活动、接受本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同时参加省家协的其他分支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家协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本专委会各项工作与活动,完成交办任务; (五)遵守相关行规行约,恪守诚信经营,维护行业营商环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六)配合提供行业调研、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产业相关资料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家协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不再具备省家协会员资格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设立委员大会,是本专委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本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共同组成,行使本专委会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等职能。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本专委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相关行规行约,报省家协审定; (三)决定委员的吸纳、劝退、资格终止事项;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顾问; (五)研究提出本专委会负责人变更建议,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六)研究本专委会重大项目,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七)完成省家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重大事项可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专题委员会会议。会议可以现场或线上形式开展,会议纪要需报送省家协备案。 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可召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的主任会议研究专项工作,会议纪要需报送省家协备案。 第十四条 负责人设置、任职与管理 (一)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二)主任委员由省家协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省家协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人选一般由省家协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省家协党支部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四)主任委员每年向省家协作年度工作述职,开展“德、能、勤、绩、廉”综合评价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家协按程序予以撤换。 (五)主任委员的职权:主持本专委会全面工作,落实省家协有关工作部署;组织执行委员大会或主任会议形成的决议;对本专委会全部业务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家协请示、报告。 主任委员每年向委员大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委员大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六)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根据需要,由省家协秘书处委派专职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组织开展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家协批准,本专委会可以聘请业内资深专家担任顾问,顾问为荣誉职务,不享有本专委会的表决权。 第四章 业务活动禁止行为与撤销情形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开展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出《省家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二)超出省家协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三)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省家协或本专委会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四)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五)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六)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七)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八)私刻印章、私设银行账户;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省家协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本专委会可向省家协提出撤销动议,或由省家协启动撤销程序: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以及交办事项,或者无法完成设立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省家协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省家协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妥善保存相关会议纪要及原始资料,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纳入省家协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必要时,可以在省家协账户上设立本专委会的收支明细帐。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省家协拨款; (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仅限于本专委会委员服务、会议举办、行业活动开展、调研宣传及其他经省家协审批的必要业务支出。经费支出按省家协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不设独立印章,开展工作统一使用省家协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省家协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完整登记用印台账,妥善留存用印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工作开展过程中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及各类非注册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属归省家协所有。使用前应当获省家协授权或批准,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修订,须报省家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管理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家协章程》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省家协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省家协。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省家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1日通过施行的《广东省家具协会办公及酒店工程家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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